以下條款內容請隨時留意囉!
第27條
> 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: |
> 一、執行導遊業務時,言行不當。 |
> 二、遇有旅客患病,未予妥為照料。 |
> 三、誘導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收受回扣。 |
> 四、向旅客額外需索。 |
> 五、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。 |
> 六、以不正當手段收取旅客財物。 |
> 七、私自兌換外幣。 |
> 八、不遵守專業訓練之規定。 |
> 九、將執業證借供他人使用。 |
> 十、無正當理由延誤執行業務時間或擅自委託他人代為執行業務。 |
> 十一、拒絕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之檢查。 |
> 十二、停止執行導遊業務期間擅自執行業務。 |
> 十三、擅自經營旅行業務或為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。 |
> 十四、受國外旅行業僱用執行導遊業務。 |
> 十五、未查核確認合法業者提供之交通工具, 或使用該交通工具前未查核確認該交通工具之牌照、使用年限、 責任保險、行駛路線、安全設備、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狀況, 合於交通安全管理法令規定。 |
> 十六、執行導遊業務時, 發現所接待或引導之旅客有損害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行為之虞, 而未予勸止。
> 【因阿里山神木區事件陸客不當的損害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】
> 而增列的.請線上導遊一定要勸止.以免受罰
>
> 導遊人員違反第二十七
條規定者,由交通部觀光局依本條例第五十八
條規定處罰。
>
> 第五十八條(罰則)
>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;情節重大者,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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