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條款內容請隨時留意囉!

 

第27條

  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:

  一、執行導遊業務時,言行不當。

  二、遇有旅客患病,未予妥為照料。

  三、誘導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收受回扣。

  四、向旅客額外需索。

  五、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。

  六、以不正當手段收取旅客財物。

  七、私自兌換外幣。

  八、不遵守專業訓練之規定。

  九、將執業證借供他人使用。

  十、無正當理由延誤執行業務時間或擅自委託他人代為執行業務。

  十一、拒絕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之檢查。

  十二、停止執行導遊業務期間擅自執行業務。

  十三、擅自經營旅行業務或為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。

  十四、受國外旅行業僱用執行導遊業務。

  十五、未查核確認合法業者提供之交通工具, 或使用該交通工具前未查核確認該交通工具之牌照、使用年限、 責任保險、行駛路線、安全設備、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狀況, 合於交通安全管理法令規定。

  十六、執行導遊業務時, 發現所接待或引導之旅客有損害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行為之虞, 而未予勸止。

【因阿里山神木區事件陸客不當的損害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】

 而增列的.請線上導遊一定要勸止.以免受罰

 

導遊人員違反第二十七

 

條規定者,由交通部觀光局依本條例第五十八

 

 條規定處罰。

 

第五十八條(罰則)

 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;情節重大者,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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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foresterh黃玉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